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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迷俱乐部—车业信息

更新时间:2024-10-07 22:14:06点击次数:2738次 作者: 床品布草

  为把我国汽车工业(含摩托车工业,下同)尽快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变目前投资分散、生产规模过小、产品落后的状况,增强企业开发能力,提升产品质和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规模经济,特制定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通过本产业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工业在本世纪末打下坚实的基础,再经过两五年计划,到2010年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迅速发展。

  国家引导汽车工业公司充分运用国内外资金,努力扩展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采取大批量多品种生产方式发展。2000年汽车总产量要满足国内市场90%以上的需要,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摩托车产量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有一定的数量出口。

  国家将促进汽车工业投资的集中和产业的重组,重点解决生产厂点多、投资分散;审批项目乱;复引进低水平产品;定点厂建设及国产化速度慢(即散、乱、低、慢)的问题。其分期目标是:在“八五“期间,重点扶植国家已批准的整车和零部件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为下一步加快发展我国汽车工业创造条件;在本世纪内,支持2 3家汽车生产企业(公司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相当发实力的大规模的公司,6 7家汽车企业(公司集团)成为国内的骨干企业,8 10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成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点企业。初步确立少厂点、大批量生产体制和少数大规模的公司间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使同一类(按QC/T59 93行业标准分类)汽车产品产量居国内前三家企业的销售量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与此同时,引导大规模的公司与骨干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在2010年以前形成3 4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公司集团和34家大型摩托车公司集团,实现自主开发、自主生产、自主销售、自主发展,参与国际竞争。

  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汽车工业公司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负责实施汽车产品认证的机构向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发布目录,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新车注册。

  汽车产业组织调整的目的是促进汽车工业的企业集团化,产品系列化,生产专业化;有效地利用我国汽车工业已有的基础,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避免低效率的盲目竞争,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公司通过资产合并、兼并和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公司集团,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将对具有独立的产品、技术开发能力和一定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或公司集团,重点予以支持。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公司集团1995年底前应具备的条件及发展目标是:

  1.年产汽车30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2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3%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6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2.年产汽车15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5%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3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3.年汽车10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8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2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4.年产2万辆重型汽车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5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的,国家支持其产品更新并身适度规模的目标发展。

  5.年产1500辆大、中型客车或客车底盘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000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的,国家支持其向适度规模目标发展。

  6.轿车关键零部件在同种类型的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25%以上的或属国内空白的、亟待发展的产品(目录待定),国家支持其向经济规模的目标发展。

  7.摩托车产品销售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的,国家支持其逐步扩大产量并增加品种。

  企业或公司集团的生产规模和销售量是指系列新产品的数量,计算口径包括母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服公司和中外合资子公司。

  符合本产业政策第十条条件的企业,从1996年起,以新建或改、扩建等形式发展本产业政策第三条所列产品时,经国家批准,可享受以下政策:

  国家新批准的整车、发动机项目(含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原则上按以下规模建设:

  国家鼓励并支持汽车工业公司建立自己的产品研究开发和科研机构,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形成独立的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对公司集团之间联合开发重大科研项目,国家在科研开发资金上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汽车电子技术及新工艺、新材料,生产节能和低污染的汽车产品,研究开发新型燃料和新型动力的汽车。

  汽车工业企业的项目建设要保证其产品的先进性,对原有产品的改进和自我开发的产品要达到国际90年代初期水平,引进技术的产品要达到国际90年代同期水平。

  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客和载货车在2000年前要逐步采用90号以上汽油作为燃料;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载客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和载货车2000年后主要采用油作为燃料。

  国家支持建设国家级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研究、试验、检测机构,以承担制定标准、产品认证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任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及柔性加工设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有针对性地选用自动化设备,提高人均装备率和装备技术水平。

  国家引导具有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或公司集团与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资金优势的地主相结合,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汽车工业重点产品。

  国家将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进行投资,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汽车工业公司在直接利用外资时,要选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或地区)企业作为合资、合作的对象之一。

  2.具有产品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其生产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的现行法规。

  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第三十条

  汽车工业公司拥有先进的产品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国家支持其直接利用境外金融资本或间接利用外资进行发展。

  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

  停止审批以任何贸易方式经营翻新、拆解进口旧汽车的摩托车业务的项目。已批准的项目合同不再延长,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翻新的汽车、摩托车或拆解零部件全部外销。

  在我国汽车工业还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时,国家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关键总成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根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状况,适时降低汽车、摩托车进口的关税税率,调整单列产品税率的结构。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4个沿海港口和满州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这些口岸可设立进口整画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其他口岸不得设立进口整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

  根据市场需求,每年进口汽车数量与品种必须与国家汽车生产计划相衔接,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采购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公司努力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汽车工业公司应把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生产企业和产品出口售后服务中心。

  达到是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鼓励其扩大出口产品规模,并在贷款、利用外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汽车工业公司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产品国产化工作。引进技术产品的国产化进度,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之一。

  汽车工业公司不得以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生产。

  国家根据汽车工业产品的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惠税率。凡达到下列国产化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

  3.引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50%、70%、90%。

  逐步改变以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为主的公款购买、使用小汽车的消费结构。

  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并将根据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适时制定具体政策。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干预个人购买和使用正当来源的汽车,应采取积极措施在牌照管理、停车场、加油站、驾驶意识学校等设施和制度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汽车工业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其生产的民用汽车产品价格,但对小轿车暂时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

  鼓励汽车工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模式自行建立产品销售系统的售后服务系统。

  根据汽车工业200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冶金、石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部门应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力求、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等方面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汽车工业的发展。

  铁路、交通、邮电、电力、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与汽车工业公司密切联系,做好配套服务工作,支持汽车这一支柱产业的发展。

  对于规划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一定要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

  根据本地区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趋势,逐步规划加油站的布局并进行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的改扩建工程要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抓紧予以实施。

  国家通过汽车工业政策和规划指导汽车工业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划支持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与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新建、扩建、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的轿车、轻型车整车及发动机项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符合本产业政策第十条要求的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其项目不分限上限下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余整车、发动机项目依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程序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1995年底前,国家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整车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计划要求的汽车零部件项目,凡能够自行落实销售市场和建设资金及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可由地方和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

  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产业政策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制定汽车产品的安全、污染控制及节能等有关技术法规、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以利产业政策的实施。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机动车辆分类标准[QC/T59 93],M类指载客车,N类指载货车,L类指摩托车。